五蘊(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)
1.五蘊與三界之關係
五蘊本通有漏、無漏及善、惡、無記等三性。惟眾生不知無漏五蘊實相,偏執五蘊為我,故稱五取蘊,是為有漏法。諸如生得善陰、方便善陰、不善五陰、穢污五陰、報生五陰、威儀五陰、工巧五陰、變化五陰等均是有漏法。前二者為善法,第三為不善法,後五為無記法。
三界眾生未知五取蘊(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)覆蓋自性,總執迷五蘊身為自我,顛倒迷誤而沉淪,永無出期。現行者應當來認識,三界與五蘊之關係。
(1)三界與五蘊之關係
(2)五蘊虛妄
《方廣大莊嚴經》卷十二曰:「爾時世尊告頻婆娑羅王言,色是無常苦空無我,受想行識亦是無常苦空無我。色如聚沫,不可撮摩。受如水泡,不得久立。想如所夢,為虛妄見。行如芭蕉,中無有堅。識如幻化,從顛倒起。三界不實,一切無常。」
世尊告訴王等,五蘊無常、苦、空、無我。世間諸物質形相之色,均因假合而成,就像泡沫被風吹聚在一起,卻不可觸摩,一觸摩即破散。受陰感受領納作用,亦如水中泡沫,受外境左右為甚,卻也不能久存。想陰猶如作夢,均是虛妄,見、思惑地所引致,本非真實。行陰微細深沉,一切落謝影識業,均如芭蕉莖,空而無實,不值執為真實。識陰善於幻化,一切執外境生心,對生滅法執為真實,而不知真識無生滅,對外境起顛倒想。
2.五取蘊之概說
(1)色蘊:
色者指一切形質,佔有一定空間,且會變壞者,如五根(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)及器世界等,與一切虛妄不實現象之五塵境(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)及無表色等,皆覆蓋真實自性也,故又稱色蓋。
色塵有青黃赤白黑等十二種顯色,亦有長短方圓等八種形色。
聲塵分為有執受大種聲(由內自發)、無執受大種聲(外境所發)。聲可由五種因形成十一種聲,即如相、損益、因差別、說差別、言差別等。
香塵有好香、惡香、等香、不等香四種之別。
味塵有甘、醋、鹹、辛、苦、淡等六種。
觸塵有地、水、火、風四大種,及滑性、澀性、重性、輕性,冷、餓、渴等十一種。
無表色者謂意識緣於過去所見之境,雖分別明了,而無表對,故無表;雖無所表,而於所緣之境,執著不忘,故乃稱為色,為色陰所攝。
(2)受蘊:
受蘊係指諸色根緣境起識分別,而誘發情緒感受者。對前五識而言,具有苦、樂受等色身之覺受相應。對第六意識而言,具有憂、喜、捨等三受等之精神相應,合共五受,皆覆蓋真實自性也,故又稱為受蓋。
受蘊亦是根、塵、識三和合而生之感受,有領納違(不利)、順(有利)、俱非(無利害者)等之觸境,以及對外境,以此而感受苦、樂等精神作用。故受可作為外界影響於生理、心理、思想等所產生之痛癢、憂喜、苦樂、好惡等感受。
(3)想蘊:
想蘊為五根對五塵境所生諸想,人有想像事物善惡邪正,或想像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觸之種種想見,並對所緣境取像後,於識田中留存有種種影相、念頭,並因憎或愛之念,遂起三毒,造諸不善業。
(4)行蘊:
行蘊乃指造作、遷流不息諸法所聚集者,含蓋一切有為、無為諸法共七十五種,即心所法四十四與十四種不相應法,約合五十八法,總稱為行蘊。吾人依上述心相應行及不相應行等諸法而起,妄心遷流不息,前、後、中間,念念相續,且進而依虛妄諸緣,更進而造諸有漏業。
(5)識蘊:
識蘊乃指一切心、意、識差別所生之心相,前六識總現為識,第七末那識為意,第八阿賴耶識為心,是為識蘊所含蓋。意即眼識身、耳識身、鼻識身、舌識身、身識身與意識身,各各了別各別境界。而阿賴耶識為真如之如來藏與無明和合而成,能變現一切萬法,故稱如來藏為識藏。
第八阿賴耶識,儲藏有為法所造諸善、惡業種子,此善惡業種子,隨因緣異熟而捨生、受生,成為命濁,輪迴六道,永無出期。
3.五蘊非我證明
行者當知五蘊、六根、十二入,至十八界等諸現象,均是自性本體之浮塵光影。自然界諸幻化相,時現時滅。其生滅者乃因緣和合,虛妄有生。若因緣別離,則虛妄又滅。儘管諸現象生滅、去來,而如來本性真如不動,本非生滅相。
所言五蘊非我,因非如來藏妙真如本性之心,本能所作之反應耳。故五蘊所呈,均非因緣法則,非自然體性所應者,即是經中所謂:「非因緣,非自然性。」故知五蘊非我,均是妄習所造之法。
茲舉《楞嚴經》經教說明五蘊作用真實,均是生理、心理暫有現象,本非因緣,非自然體性之本能反應。
(1)色蘊非我證明
「阿難!譬如有人,以清淨目,觀晴明空。唯一晴虛,迴無所有。其人無故,不動目晴,瞪以發勞,則於虛空,別見狂華。後有一切,狂亂非相。色陰當知,亦復如是。阿難!是諸狂華,非從空來,非從目出。如是阿難!若空來者,既從空來,還從空入。若有出入,即非虛空。空若非空,自不容其華相起滅。如阿難體,不容阿難。若目出者,既從目出,還從目入。即此華性,從目出故,當合有見。若有見者,去既華空,旋合見眼。若無見者,出既翳空,旋當翳眼。又見華時,目應無翳。云何晴空,號清明眼。是故當知,色陰虛妄,本非因緣,非自然性。」
(2)受蘊非我證明
「阿難!譬如有人,手足宴安,百骸調適。忽如忘生,性無違順。其人無故,以二手掌,於空相摩,於二手中,妄生澀滑、冷熱諸相。受陰當知,亦復如是。阿難!是諸幻觸,不從空來,不從掌出。如是阿難!若空來者,既能觸掌,何不觸身。不應虛空,選擇來觸。若從掌出,應非待合。又掌出故,合則掌知,離則觸入。臂腕骨髓,應亦覺知,入時蹤跡。必有覺心,知出知入。自有一物,身中往來。何待合知,要名為觸。是故當知,受陰虛妄,本非因緣,非自然性。」
(3)想蘊非我證明
「阿難!譬如有人,說說酢梅,口中水出。思蹋懸崖,足心酸澀。想陰當知,亦復如是。阿難!如是酢說,不從梅生,非從口入。如是阿難!若梅生者,梅合自談,何待人說?若從口入,自合口聞,何須待耳。若獨耳聞,此水何不耳中而出?想蹋懸崖,與說相類。是故當知,想陰虛妄,本非因緣,非自然性。」
(4)行蘊非我證明
「阿難!譬如瀑流,波浪相續,前際後際,不相踰越。行陰當知,亦復如是。阿難!如是流性,不因空生,不因水有,亦非水性,非離空水。如是阿難!若因空生,則諸十方,無盡虛空,成無盡流。世界自然,俱受淪溺。若因水有,則此瀑流,性應非水,有所有相,今應現在。若即水性,則澄清時,應非水體。若離空水,空非有外,水外無流。是故當知,行陰虛妄,本非因緣,非自然性。」
(5)識蘊非我證明
「阿難!譬如有人,取頻伽瓶,塞其兩孔,滿中擎空,千里遠行,用餉他國。識陰當知,亦復如是。阿難!如是虛空,非彼方來,非此方入。如是阿難!若彼方來,則本瓶中,既貯空去,於本瓶地,應少虛空。若此方入,開孔倒瓶,應見空出。是故當知,識陰虛妄,本非因緣,非自然性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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